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男职工即可享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结算方式,结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和协议管理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征收低于征收任务95%的区县(自治县),其低于95%的差额部分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支付;统筹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
第三十八条 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弥补。基金支出实行预拨制度,按照定点服务机构属地管理原则,其中市内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