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的定义,以下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6.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扩展资料:
根据香港的规定,他们如果想要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和特区护照的话,必须符合《入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且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不少于七年。
从字面上看," 连续通常居住于香港 " 与 " 必须只能居住于香港 " 意思截然不同,这意味着申请人是可以离港的。
也就是说,香港 "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 所要求的 " 通常居住 ",是指申请人应以在香港生活为中心,但是对于申请者在港居留时间长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限制,这样的灵活性事实上给予了申请者一定的自由。
根据香港入境条例第2(6)条,香港入境处在审核 " 通常居住 " 主要的考虑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者不在香港的原因。
二、在香港是否有惯性住所。
三、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在香港居住 ( 包括配偶及子女 )。
四、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
五、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六、是否合法、按时报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香港永久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