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即有资格申请海外签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1)在香港出生,并在出生时或出生后的任何时间,父亲或母亲已在香港定居;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的任何时间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
(3)在香港以外地区出生,而在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是中国公民并在香港有居留权。
扩展资料:
相关准则
关于居民身份证,国家制定了《居民身份证法》,其第一章《总则》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