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下情形除外:
一是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
三是有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
四是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办理材料:
1.本人携带户口簿以及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
2.在校学生须持学生证和在校证明;
3.已经办理居住证的居民,可持居住证直接办理异地身份证;
办理地点:
所在地公安局身份证受理点。
扩展资料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
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接收、发还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建立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