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的出生公证办理方法:
1、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即填写“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后,做出材料与陈述均真实的承诺。如发现材料虚假,公证机关有权没收虚假材料,已收公证费不予退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3、公证员审查材料,予以受理,按《公证程序规则》要求为当事人打印文书和笔录,并出具受理回执。
4、当事人缴纳公证费。
5、公证员后期制作公证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凭受理回执和公证费收据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与申请的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
3、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出生地为本市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当事人已离境的,需提交护照等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提交有代理权证明:委托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委托非亲属的,提交委托书。
4、《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由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或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出具的《出生证明》。
5、公证书发往美、法、奥地利等国家使用的,需提供2存免冠近照(比公证书多一张)。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生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