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可以的。你说的情况不是“更换执行法官”,而是“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的更换”,现行有关规定规定,合议庭成员因为需要回避或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可以更换。2、“要求双方重新把案子的事情经过叙说一遍”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这是该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遵守“集中审理原则”和“直接原则”的体现。根据这两个原则的要求,该法官在重新参与到这个案件中后,需要自己亲自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所以也就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附上相关规定,供你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除特殊情况下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直接原则指法官、陪审人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直接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此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