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课税对象在依率计征税额的基础上,对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一成即10%。
按规定最高可加征至十成。
加成征收主要用于调节法定税率调节不到的高收入,它是税率的一种延伸。
具体加征方法如:
某纳税入应税收入10 000元,税率20%,按规定还可加征一成税额。该纳税人全部应纳税额为: 10 000×20%×(1+10%)=2 200“元”。
在我国,加成征收的运用有两种情况:
1、为了限制纳税人的某些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加重课税的方式。
2、对个别利润 (收入)较高的纳税人所采取的调节收入的措施。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扩展资料:
对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则采取了加成征收的做法。
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这样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就演化成了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上述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避免超额税收负担,就应该在“次”的规定上进行筹划。
首先,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在可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分割,将“畸高收入”分解为“小额收入”,当然这种分割应该是能够说服人的。
其次,对于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在筹划时有一定的难度,关键取决于对“同一事项”的认定。
按税法规定,劳务的内容包括近30项,不同的劳务都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在空间上将 “同一”劳务分解为不同形式的劳务,就可以避免“同一事项”的出现。
加成征收是税法规定加重税负的一种方法。
实行加成征收的目的在于配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调节纳税人某些过高的收入,或限制某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经营活动。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实施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采取按“次”缴纳税款的。
税法对于不同的劳务报酬运作,在 “次”上具体的规定:一是对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二是对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