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印章、扣押印章或者冻结印章,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员:
(一)查封、扣押、冻结外人的财产。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不拍卖、变卖被查封的、扣押的、冻结的财产,申请人和其他正在执行的债权人不同意接受债务清偿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封印、干扰物或者冻结。
(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撤销登记方式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