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农民合作社的性质

2021-11-04 综合 396阅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中出现的新生事
物,是我国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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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新成果。农村改革以来,农村
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确立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但一家一户经营规模小、应对
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
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
难。因此,一些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按照“民办、民管、民
受益”原则自发组建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为农民群
众解决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方面的问题,较好地解决
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衔接问题,
被群众称
为“贴心会”

“致富会”
。但同时,协会没有法律地位,只
服务、不经营,有支出、无收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
大常委会于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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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通过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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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
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
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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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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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
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
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是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概
念的基本叙述,是法律用语,理论性强,其理解包括四层意
思: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

也就是说现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

制。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是同类农产品的生

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实

际指的是与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和单位,

都可以参

加或成为合作社的社员。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是自愿联合、民主

管理。实际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办、民官、民受益”,社员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既

有着一般企业的市场地位,

在市场经营中同样要获取最大效

益。但又不同于一般企业,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基础,对

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

合作社把市场上赚的钱要通过分配返

还给成员。

实际上,简单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农民自己办

的,自己管理的,为自己服务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赋予了专业合作社明确

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可以像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名正

言顺地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可以放心大

胆地办贷款,

签合同,

做买卖,

依法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成为现代农业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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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性质

可以从“五是五不是”来理解:



1

)是民办组织,不是官办组织。专业合作社以农民

为主体,由农民自己兴办,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独立承担

经济责任,表决和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盈余主要按交易量

和出资入股比例进行返还。



2

)是经济组织,不是政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一个经济性组织,

目的是为农民增收,

改善农民的经济地位,

只有经济要求,没有政治目的;只从事经济活动,不从事政

治活动。



3

)是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不是赢利性

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成员增收,通过多样化和多形

式开展农民所需的各种服务活动,

解决农民生产经营中一家

一户做不了、

做不好或做起来不合算的事。

遵循

“生产在家,

服务在社”





4

)是跨社区参与,不是社区性组织。专业合作社不

只限于一村、

一乡或一县,

可以跨社区、

跨行业、

跨所有制、

跨区域发展成员,开展服务。



5

)是穷人组织,不是富人组织。其成员主体不是经

济实力强的个人和公司,而是经济力量弱小、地位低下、处

于分散生产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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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服务形式

用咱们农民群众的话说,就是“两在、两先、两自”



所谓“两在”

,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农民生产

上的问题,由家庭经营来解决,没有也不可能会动摇家庭承

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产

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问题靠合作社来解决。办这样的合作

社,农民群众心里踏实、放心。

所谓“两先”

,就是“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

群众意愿,后有合作社建设”

。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专业

化、

规模化、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只有当农业生产聚集到一

定规模,

专业化达到一定水平,

农民的认识提高到一定程度,

产生合作的愿望和需求,

才会具备组织起来的必要前提和现

实可能。

所谓“两自”

,就是“自主管理,自由进退”

。只有社员

才是合作社的“老板”和主人,凡是涉及社员切身利益的大

事,都必须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强

加干预。合作社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只要农民愿意加入,

遵守合作社章程,就可以随时提出入社申请,一旦不再愿意

在社了,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可以申请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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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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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的区别。二者都

是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中出现的,

是农民适应市场竞争自愿

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又有着很大的区别:专业

合作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可出资入股,在工

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可以

从事经营活动,收益可按股和交易额返还,和成员关系较为

紧密;专业协会则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

建,只能收取会费,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社团登记证,属

社会团体,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收益不能分配,和成员关系

比较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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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二

者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由农民组成的,但本质上有区别。

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以农民为主要

成员,入退自由,要经过申请批准和登记,从事某种专业的

产供销全程服务;

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人民公社解体后演变而

来,以村组为单位,没有法律地位,也不登记,成员只能在

社区范围内,与生俱来,户口转出即为退出,主要从事集体

土地使用权的发包等工作,

为成员开展生产经营服务的比较

少,若要从事经营活动,还须由集体出资兴办农工贸公司或

者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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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

1950

年代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区

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发展的必

然趋势,是建设现代农业必不可少的生产经营形式。与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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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中后期的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有着根本的不同,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产权明晰,不是强行“拉牛入社”



不是强迫加入,不剥夺农民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自

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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