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投融资和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分析财政、金融形势,参与财政税收问题的研究;编制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全市外债结构优化状况;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七)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业化发展战略,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土地、水、矿产等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研究提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地方储备和粮食安全措施;监测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完善粮食应急机制;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金。
(十二)贯彻国家和省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分管权限拟订全市的价格(收费)工作的行政规章;制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价格政策措施,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优化资源配置。
(十三)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用和监督;运用价格信息引导市场供求;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及服务工作。
(十四)按照国家、省定价目录以及规定权限,负责对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医疗收费、各种协会(学会)会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的管理。
(十五)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组织实施明码标价;依法对各类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十六)指导、监督市直各部门、各镇区价格(收费)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镇区的价格(收费)争议;组织和指导开展价格的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
(十七)负责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的价值进行鉴定、认证、评估,管理全市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从业资格,指导价格认证业务工作。
(十八)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