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扩展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程序:
1、强制隔离吸毒成瘾者应当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和戒毒)。 经过诊断和评估,药物康复场所的强制隔离可以根据吸毒者的实际解毒情况,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和戒毒。 经原决策机关批准强制隔离和戒毒。
2、提前取消强制隔离和戒毒的人必须进行1年零6个月的强制隔离和戒毒; 强制隔离和戒毒提前解除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转移到戒毒所,继续戒毒,回归社会。
3、分区,县(市)公安局的法律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查强制隔离和戒毒所提交的审批材料,并向强制隔离和戒毒部门报告。 法律部门经主管排毒工作的局长批准后。 各分区,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强制隔离和解毒,提前终止或延长强制隔离和戒毒的材料应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
5、“解除预防解除毒品的决定”或“关于延长强制戒毒的决定”由强制隔离和戒毒决策机构分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