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硬性规定
《公司法》第177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积金的作用
1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增加资本
4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盈余公积金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盈余公积金按其用途,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在其累计提取额未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均应按税后利润(扣除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公益金按10%提取。在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外,还要在支付优先股股利后,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弥补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转增企业资本金;分配股利。股份有限公司将盈余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时,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二要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结转,采用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方法增加资本金;三在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金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一要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此项公积金仍有结余;二是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的股利率不得过高,不能超过股票面值的6%;三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在提取时,应记入“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的借方和“盈余公积”科目的贷方。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应作如上相反的分录。按规定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时,应记入“盈余公积”科目的借方和“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时,应记入“盈余公积金”科目的借方和“应付利润”科目的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