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体育指导员的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体育场所服务认证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凡在跆拳道馆和健身场所从事跆拳道指导和教学的人员,必须持有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了促进我省跆拳道健身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跆拳道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业人员的素质,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决定对参加了国家职业资格业务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考核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对象和报名资格:(一)、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具有一定的跆拳道专业技术基础,从事或准备从事跆拳道教学指导的从业人员;2、取得中等体育专业毕业证书,对跆拳道教学感兴趣的人员。3、持有中国跆拳道协会颁发的黑带一段、二段证书的人员;(二)、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二级以上(包括二级)运动员等级证书(跆拳道项目)的人员;2、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对跆拳道教学感兴趣的人员;3、持有中国跆拳道协会颁发的黑带三段、四段证书或一级教练员证书的人员。凡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都是本次鉴定对象。二、鉴定办法及方式:根据《跆拳道社会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鉴定内容分别为理论考试(公共理论、专项理论)与专业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试题由国家体育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的题库中提取;专业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由获得了跆拳道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质的业内专家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均采取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可以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鉴定工种及等级:跆拳道初、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