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贷:银行存款 工资总额*2%
待其工会组织成立后,由上级工会按2%的60%返给基层工会。
2、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2%
贷:银行存款 工资总额*2%*40%
银行存款 工资总额*2*60%(拨付本单位工会组织)
扩展资料:
2005年1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
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