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同时原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转出数同时在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及申报表“进项转出”栏反映。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红冲原材料成本。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税款后,发生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由购买方申请开具,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因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由购买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申请开具,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3、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申请开具,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4、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申请开具,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5、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申请开具,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6、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申请开具,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