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9条: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确有错误怎么理解?

2020-10-19 社会 126阅读
一、《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对条文理解
19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规定。
更正登记是对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瑕疵记载进行改正补充而进行的登记。更正登记是彻底地终止现实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终局性地终止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对现实登记权利的取得。因此,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三、根据更正登记程序启动方式的不同,更正登记分为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和依职权的更正登记两种方式。
19条对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作出了相关限定。
首先,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的条件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两种情形。
至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
(1)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2)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作出的有效的行政决定、处罚书、司法决定、裁决书等;
(4)其他证据则由登记机构,在依法确认之后,再行决定是否予以更正。
(5)登记机关自行发现或其他途径发现登记簿上的瑕疵记载,如录入错误或疏漏,决定予以更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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