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劳动合同约定,也可以由该企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劳动者旷工,会对所在企业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失,企业按照规章制度对旷工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多次旷工,可以认为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旷工的表现: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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