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遗失物等必须的费用可以索要。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扩展资料:
案例:捡到遗失物品索要保管费合理合法
如今,网络交流日益发达,越来越多的人出行时选择实时预约、快捷方便的网约车代步。不过,家住南川城区的小张,春节期间走亲戚用了一次网约车,却遇上了闹心事,让他整个春节都过得很不愉快。
那是农历正月初四,小张和家人高高兴兴叫了一辆网约车走亲戚。一路上,一家人说说笑笑,聊得不亦乐乎,结果下车时,小张不慎将自己的钱包遗失在车上。待他发现物品遗失后,立即通过手机软件联系上了车主,而车主不久便将钱包送还,但同时却向小张索要800元“物品保管费”。
“当时,考虑到钱包里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补办起来比较麻烦,而且如果我不支付800元‘保管费’,对方就不给我钱包,没办法,我支付了800元拿回了自己的钱包。”钱包虽然拿到了,但小张越想越闹心,质疑800元“保管费”是不是太高了点,司机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于是,他来到南川区司法局政策法律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这个800元‘保管费’的确要价有点高。”听了小张的遭遇,咨询中心法律专业人士说,小张通过网约车软件联系司机,并付给相关费用,双方已经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网约车司机在这个过程中属于具体的服务者,他应当负有返还小张钱包的法律义务。
既然司机负有返还钱包义务,那小张是不是一分钱都不用支付司机呢?
“当然不是。”该中心法律专业人士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可以看出,网约车司机拾得钱包后,应当无条件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履行返还义务,且可以向权利人主张为保管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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