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办理户口迁入的手续材料具体如下:
1、入户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权证;
4、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的税票;
5、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中本市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6、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证明和入户申请人连续三年担任该私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
10、申请人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准生证和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书;
11、申请人及配偶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须提供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1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违法记录的证明;
13、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须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合伙人放弃办理进京户口的声明;
14、其他证件证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户口登记及迁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