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2020-06-09 社会 79阅读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1994年就已经竣工的工程,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到2003年已经9年了。而优先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因为过了除斥期间,导致优先权的消灭,因此,工程队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同时合同法是99年颁布的,要行使也是99年开始行使优先权,到2003年实在是台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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