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上无法断绝父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扩展资料
案例:
2013年,吴某因不同意女儿小吴与其男友的恋爱关系,与小吴发生争吵,此后,小吴即搬离家与男友同住。
2015年,小吴回家看望父母,父女两人又发生激烈争吵,吴某遂提出要与小吴断绝父女关系。并于当日签订拟写了一份“断绝父女关系协议书”,吴某与小吴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吴某持此份协议书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协议书判决其与小吴解除父女关系。
法官在接待吴某的过程中,耐心向其解释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开导设身处地为女儿着想,理解女儿的想法。吴某最终认识到,断绝关系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父女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平心静气的交流才可能解决,父女之情也必须要依靠理解才能维持。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也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通过协议解除,只能因乙方死亡而终止。而“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既违反法律,也违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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