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调查后会怎么处理

2020-05-02 社会 133阅读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能够刑事拘捕。对于被拘捕的人,应当在拘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询问、代理申述、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能够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准许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准许逮捕或者不准许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准许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寓居要求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寓居。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限不得超出二个月。案情复杂、时限期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准许延长一个月。

如果隶属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窜逃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牵涉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准许或决定,还能够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经省级检察院准许或决定,还能够再延长2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再次计量侦查羁押时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并且写出诉讼意见书,连同案卷手续、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是公安局管辖的案件,他们就会不闻不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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