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案例分析
保险的一个最重要要素,就是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这种利害关系被法律上所承认。具体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具有利害关系而可享有的合法经济利益。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础就不存在。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也就是被保险的对象。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就可以随意地以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进行投保,当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时候,投保人却可以获得保险金,这无异于赌博。另外,容易引起投保人对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人为的造成伤害,不仅仅是对道德的挑战,也是对法律的冲击,甚至会引起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对保险对象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一定严格的审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会按照无效合同处理,这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始无效,即恢复到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状态,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或者投保人任何一方有过错,需要承担不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