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审核。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甲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条 申请甲级评价资质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申请表》,电子版格式可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网址:
(二)机构法人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学专业毕业证书、工作简历;
(四)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学专业毕业证书、本人签字的工作经历、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为其缴纳的“四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证明(事业单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具体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六)技术专家名单、专家本人签字的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及聘用协议;
(七)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八)工作场地证明;
(九)能够开展所申请评价资质相关的检测、检验等技术设施、设备、仪器清单或证明材料;
(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
(十一)申请延期和变更的机构应提供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业绩。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三)、(四)、(五)、(六)、(七)、(八)、(九)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受理人员对原件核实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所有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白色胶版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分三卷装订成册:第一卷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二)、(八)、(九)、(十一);第二卷(三)、(四)、(五)、(六)、(七);第三卷(十);
(四)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三张。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范围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表》。
复核和审定人员根据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甲级评价资质申请机构作出推荐决定或不予推荐决定。
对决定予以推荐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推荐函;对不予推荐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