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代课教师补偿

2022-08-12 综合 264阅读

代课教师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适格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辞退长期(形定或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代课教师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已经代课达十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和用工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代课教师来说,其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代课教师辞退补偿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缴纳养老保险和辞退费的问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2〕18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达市府办〔2012〕90号)文件及有关政策法规。

2013年下半年,为解决我县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了《宣汉县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并将公办学校的代课教师一并纳入解决范围,基本上解决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参保原则是自己申请,自愿参保,自行缴费。

据统计,先后约有9000多名代课教师购买了养老保险,现有近800名代课教师已在领取养老待遇。

2015年10月,县教科局、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宣汉县解决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辞退费实施方案》(宣教科发[2015]43号)文件,截止2016年6月,我县公办学校代课教师辞退费已全部兑现。

二、关于代课教师转为正式在编教师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因此代课教师必须参加公开招考,不能直接转为正式在编教师。

三、关于代课教师工资待遇的问题

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没有统一的标准,是由学校和代课教师本人通过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县每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截止目前,我县已妥善解决了2013年以前的公办学校代课教师养老保险、辞退费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代课教师被辞退补偿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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