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伤残军人安置有哪些政策

2020-06-17 时事 1310阅读
关于妥善解决全省部分在职革命
伤残军人下岗后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全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加快,原在这些企业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生活遇到一定困难,需要帮助解决.为妥善解决好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出现的生活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执行.
一、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给予革命伤残军人适当照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中明确提出: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各级企业应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尽量避免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下岗.企业在改制时,应考虑革命伤残军人对国家作出的贡献,作为特殊对象给予适当照顾,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革命伤残军人下岗.企业岗位空缺和生产发展增人,要优先安排革命伤残军人上岗。
二、 结合社区建设,鼓励和支持革命伤残军人职工再就业。对通过个体经营或从事独立劳务服务开垦社区服务的革命伤残军人下岗职工,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文化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发[1999]21号)执行,给予比一般下岗职工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对有工作能力的下岗革命伤残军人应尽量安排重新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对下岗在职伤残军人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解决.
三、 落实优待政策,保障在职革命伤残军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对无法避免、目前已下岗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除享受伤残保健金外,凡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优先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他们得到双重保障.
四、 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切实按<<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被撤消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关闭、破产企业中在岗的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
四 川 省 民 政 厅 四川省财 政 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建设厅 文 件
四 川 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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