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用人单位违法),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违反了劳务派遣原则、违反了社会保险原则。
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二条: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你本人)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三条: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你工作6年了,不属于临时性工作岗位,就不属于劳务派遣。
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3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