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看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前应当即必须通知其近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除此之外不是必须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开庭前三日通知辩护人,不再通知近亲属,由辩护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