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要分两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所以被扣除的培训费是没有希望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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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证据:1.每发一次工资都会有当事人签名,13年4月份工资你没签名已是证据
2.人证也非常有帮助,综合证据的两点,你还是有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