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无法律效力。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有相应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和人名章。“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印章”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参政机关、军队、武警机关、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以及民政部门登记的组织、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居民(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各类议事协调组织和非设立组织、财政部门负责人的姓名和印章。
扩展资料: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批准刻制,并以公告的形式宣告无效,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者刻制手续。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