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带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委托书(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复制本公司的登记档案(含《公司章程》)。
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规定: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八条:
机读档案资料、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十条规定:
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不收费(不包括民事资料)。
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