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