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 800)* 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 (1 - 20%)* 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1 - 20%)*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广告费一次性收入200000元,则应纳税额=200000×(1-20%)×40%-7000
=5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