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金可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第一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假如广告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广告公司开具给广告主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金可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部分现代服务业第三项文化创意服务有关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接受以上服务而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