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你应当在收到终审判决书之次日起6个月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6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任何事由发生变更。
2、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你的再审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依法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实践中,审查期限往往超过3个月。
3、在法院驳回你的再审申请后,你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检察院抗拆。应注意的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必须以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未果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