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已经发送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