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讲,信用卡持卡人作为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就终止。这时候,如果持卡人有遗产,就要用他的遗产来偿还;如果没有,则债务自然消亡,不用偿还。
1、持卡人有遗产继承的情况
信用卡的欠款是持卡人的债务,如果持卡人生前有财产的话,用他的财产来偿还。如果持卡人有个人遗产,那么要先将欠款债务偿还清之后,剩余的遗产才能进行分配。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持卡人无遗产的情况
债务具有连带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持卡人若无其他个人财产的,夫妻另一方仍应继续偿还信用卡欠款。
3、持卡人既无遗产继承也无配偶的情况
如果持卡人的直系亲属也没有能力还款、意外死亡的持卡人生前也没有留下任何财产,如果是这种情况,银行一般将会动用催收系统进行催收,最后实在是追回不来,只能当做银行坏账处理了。
法定的继承人有义务偿还欠款,持卡人的死亡没有自然死亡,他杀,自杀之类的分别。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