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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