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不是按季度进行申报的,是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相关规定比例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扩展资料:
残保金缴纳方式
以北京市2017年残保金征收方式为例: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2、申报缴费期限以及方式: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