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2020-10-28 社会 110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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