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还有效吗

2020-07-26 社会 110阅读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效,其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也有效。


一、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上述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对一般侵权行为,需要证明有损害结果发生,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存在过错。该证明责任,需要由被侵权人或者说原告对此进行举证;

2、在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中,因为医疗机构处于证据的优势地位,为了平衡双方的地位差异,将这种举证责任分配给医疗机构。故其应证明的标准应当和普通举证一样,二者均应证明,如果无法证明消极事实,即不能证明上述二条件不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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