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意思分两层意思:
一是当事人对相对人提出的债权请求权,如果存在时效问题,可以对其主张的债权以诉讼时效为由行使抗辨权。
二是对于应支付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应兑会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对于投资关系的出资及其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这几类债权不受时效限制,不能用时效限制为由进行抗辨,即使当事人以时效为由进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
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