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是现代国家所特有的一个概念,是在扬弃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基础上形成的。首先,它凸显了政权的管理者向政权的所有者负责并可以被后者问责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其次,它强调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种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最后,它把增进公共利益同维护公共秩序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实现这两个目的的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最重要的体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普遍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和实现可持续的稳定。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至少有4条:一是民主化。人民成为国家政权的所有者,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直接地或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参与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并拥有追究责任者的制度化手段。二是法治化。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国家治理的行为,都应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进行;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也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规则和程序之治要代替人治。三是文明化。国家治理应是“更少的强制,更多的同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多的对话协商沟通合作,更少的独断专行”“更多的激发权能,更少的排斥和歧视”。四是科学化。各类治理主体拥有更多的自主性,他们履行各自功能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分工程度不断提高,执政党和政府机关协调其他治理主体的能力、进行战略和政策规划的能力不断提高等。
国家治理体系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包括了经济治理、政治治理、社会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治理、政党治理等多个领域以及基层、地方、全国乃至区域与全球治理中的国家参与等多个层次的制度体系。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来说,国家治理体系实际上就是我国经济社会管理制度体系,既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制度安排、体制机制。治理能力则是我们运用这些制度和机制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继“四个现代化”后我们党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战略目标,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