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西方古代和近现代城市规划的思想和理论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出现、人类居住环境的复杂化,产生了城市规划思想并得到不断发展。
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学说散见于《考工记》①、《商君书》②、《管子》③、《墨子》④等典故之中。《考工记》确定了“都”、“王城”和“诸侯城”的三级城邑制度,用地的功能分区和道路系统等。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强调战略思想和整体观念,强调城市与自然结合,强调严格的等级观念。战国时期,列国都城采用了大小城制度;西汉长安城将宫室与里坊结为一体;南北朝时代的洛阳城则加强了全面规划;宋开封城是按照五代的周世宗柴荣颁发的诏书,有规划地进行扩建的要例;北宋中叶,开封城已走向较为开放的街巷制体系,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城市结构形态;清代在北京城远近郊区大力经营园林和离宫别馆,使北京成为中国封建时代都城规划和建设的最辉煌实例。
在西方,在古希腊城邦时期已出现了希波丹姆规划模式。古代罗马建筑师马可·维特鲁威(Marcus Vitruvius Pollio)的《建筑十书》⑤阐述了城市选址、环境卫生、纺机建设、公共建筑布局等方面的基本原则。中世纪社会发展缓慢,城市多以教堂为中心。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建筑师阿尔伯蒂(A'er bo di)、安德烈亚·帕拉第奥(Andrea Palladio)、斯卡摩锡(Sikamoxi)等也提出了一些反映当时商业兴盛和城市生活多样化的城市理论和城市模式。产业革命前的欧洲城市城市规划多侧重于防御功能和政治需要,封闭性强。
19世纪上半叶,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设想,把改良住房、改进城市规划作为医治城市社会病症的措施之一。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霍华德倡导“田园城市”;1915年盖迪斯提出区域原则,倡导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相结合的学说。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另一种建设实践:英国一些先进工业家在建设工厂的同时,建设新的工人镇。至今,城市规划仍是采取上面所说的旧城改建和新城建设两种基本形式。19世纪90年代,西欧各国已逐渐形成以公共投资改进市政建设和控制私人用地相结台的城市发展战略概念。制定城市建设法规最初的目的是维持整齐、清洁、安定的城市环境,以保障居民健康。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严格的城市建设法规可以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质量。产业革命后,城市内部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促使人们从理论上研究城市的结构和形态,寻求最佳模式。1922年法国建筑师勒·柯布西耶(Le Corbusier)主张充分利用技术成就,建造高层高密度的建筑群,使城市集中发展,以求得最好的生活环境和最高的工作效率,这种思想被称为城市集中主义。美国建筑师赖特(Frank Lioyd Wrignt)提出的“广亩城市”认为城市应与周围的乡村结合在一起,平均每公顷居住2.5人,被称为城市分散主义,这两种城市模式影响甚广。从城市功能要求出发提出各种城市布局形态,如带形城市、同心圆式的环状城市、楔子状结构城市、多核心城市等;从城市中各种系统的组织出发,宏观地研究城市所在的地区的空间结构与城市形态的关系;从微观上对构成城市的单元细胞进行剖析来研究城市的形态。
二、我国近现代城市规划的编制阶段、编制任务、工作内容
(一)城市规划编制层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编制层次,是在省(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用以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为了适应由计划向市场体制的转变,满足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可以概括为“两阶段、五层次”的体系:两阶段是指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和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五层次是指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三个层次和详细规划阶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任务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包括: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内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发展、开发建设的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内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内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一个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三、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行政体系以及调整和审批程序
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和城市规划运作(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体系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其中,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现代城市规划体系的核心,为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规划运作提供法理依据。
(一)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现代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与政府行政管理的其他法定职能一样,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包括主干法及其从属法规、专项发和相关法。
(二)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中国的城市规划行政体系体现了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分级体制。各级城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除此而外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 省、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后,由建设部批复。
3.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有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城市整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带包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
四、城市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
(一)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的关系
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都是在明确长远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基础上,对特定地域的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区域规划可为城市规划提供有关城市发展方向和生产力布局的重要依据。区域的经济发展决定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发展也会促进地区的发展。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要和相配合,协同进行,在城市规划具体落实过程中,有可能需对区域规划做某些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二)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关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而城市规划同时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及中期计划的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与城市规划关系密切是有关生产力布局、人口、城乡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话所确定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内容等。
(三)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为主要目标,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和控制。而城市总体规划则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利用。两者应该是相互协调和衔接的关系。
(四)城市规划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关系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未来行动进行规范化的系统筹划,视为有效地实现预期环境目标的一种综合性手段。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属于城市规划中的专项规划范畴,是在宏观规划初步确定环境目标和策略指导下,具体指定的环境建设和综合整治措施。
(五)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是平行的职能机构。各个机构依据法律授权或城市人民政府的指定,各有其主管的事务范畴,互不覆盖。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不越权。但是,城市规划与计划、土地、交通、房产、环保、环卫、防疫、文化、水利等许多方便的工作都是有密切的关系。各行政部门的工作需要相合衔接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