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市低保工作,启动农村低保工作,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武政[2004]63号)。两个《办法》对保障标准的确定,家庭收入的核算,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14种情况,低保对象应履行的义务,实行渐退保障的办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足额安排低保资金预算,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将低保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启动农村低保工作是新一届市政府今年亲民务实的10件实事之一,也是确保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规定我市农村低保工作按照保障基本生活,低标准起步,多形式救助,分层次保障的原则,将我市有农业人口的13个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分为两类地区,分别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即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划为一类地区,低保标准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洪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划为二类地区,低保标准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洪山区低保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由市级财政负担40%,区级财政负担60%。区级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负担比例,由各区自行确定。村级不负担农村低保资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资金自行解决。参照城市低保做法,农村低保对象除享受低保待遇外,凭低保金领取证在教育、医疗、灾害、殡葬、生产等方面可享受配套优惠政策。
为顺利启动农村低保工作,市政府要求各区务必11月完成保障对象的审批,确保12月初发证发钱到户。市民政局组成专班,由万勇等局领导带队,分赴各区指导检查农村低保启动工作的进展情况。目前,各区在排查摸底农村特困家庭的基础上,正抓紧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居民办理入保手续,尽量缩短审批发证周期。江夏区做为先行启动区,区政府召开区长办公会要求10月中旬完成审批工作,月底发证发钱到户。
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200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