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问题

2020-10-29 时事 106阅读

这个是验收的一个基本标准吧,

答:你这题,题面太大。从标准的名称耒理解就简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没有实质性的一个指导标准。当时在其旗下有其他14本质量验收规范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系列。着重验收,,验收标准的结论定为:合格与不合格。取消原来的优良。是由施工、监理、设计、业主(基础分部尚要勘察)几方评定。我们把其狭义为:自评(该项目的参与者)。哪你想请总监在监理地基基础与主体质量评估报上写优良的结论,评杯工程好用。这是你一厢情愿!为什么你自己也不填“优良”?规范这样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定了的调。你怎么不懂了?哪他也当然说只能写合格!

验收合格了,在合格的工程中必有优劣之。施工单位要创业绩,要创杯!要创杯,必有评杯。我们把其狭义为:他评。他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调来弹。仍是这个音“合格”。他也要定一个调,这个音才更好听“优良”或“xxx杯”。当然要推出了一个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标准的名称已定“评价”,当然着重是评价,能达杯标准与否!要评杯,结构当然要优质。他的调肯定比合格要求高。

常说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是什么意思?

    答:

  二、落实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的编制原则及指导思想

1.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编制思想。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房屋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以统一房屋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验评分离:是将现行的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的内容分开,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的内容分开,将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施工规范中的质量验收衔接,形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工艺部分作为企业标准,或行业推荐性标准:验评标准中的评定部分,主要是为企业操作工艺水平进行评价,可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为社会及企业的创优评价提供依据。

    强化验收:是将施工规范中的验收部分与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是建设工程必须完成的最低质量标准,是施工单位必须达到的施工质量标准,也是建设单位验收工程质量所必须遵守的规定。其规定的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强化验收体现在(1)强制性标准:(2)只设合格一个质量等级:(3)强化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规定的指标:(4)增加检测项目。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示意图(图1—1)

     完善手段:以往不论是施工规范还是验评标准,对质量指标的科学检测重视不够,以至评定及验收中,科学的数据较少。为改善质量指标的量化,在这次修订中,努力补救这方面的不足,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着手改进。一是完善材料、设备的检测;二是改进施工阶段的施工试验;三是开发竣工工程的抽测项目,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主观评价的影响。工程质量检测,可分为基本试验、施工试验和竣工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抽样检测三个部分。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都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方法、程序、设备仪器,以及人员素质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试验一定要符合相应标准方法的程序及要求,要有复演性,其数据要有可比性。施工试验是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判定质量时,要注意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三方见证,保证其统一性和公正性。竣工抽样试验是确认施工检测的程序、方法、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保证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功能的完善提。供数据。统一施工检测及竣工抽样检测的程序、,方法、仪器设备等L;

     过程控制:是根据工程质量的特点进行的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验收是在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一是体现在建立过程控制的各项制度;二是在基本规定中,设置控制的要求,强化中向控制和合格控制;‘强调施工必须有操作依据,并提出了综合施工质量水平的考核。作为质量验收的要求;三是验收规范的本身,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就是过程控制。

2.管理内容的体现是贯彻有关管理规定的精神,具体是第三章基本规定中的施工现场管理体系主要是施工的基本程序、控制重点、管理的基本要求等。基本规定的全部条文都是围绕管理提出的,第四章质量验收的划分,第六章验收程序和组织等,也都是管理的内容。这样有利于落实当前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质量责任制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行落实。并考虑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分清质量责任等。

3.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工程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服务对象。

    这些标准主要服务对象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即施工单位应制订必要措施,保证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按《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不能随便降低标准。《验收规范》是施工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标准。同时,也是参与建设工程各方应尽的责任,以及政府质量监督和解决施工质量纠纷仲裁的依据。

4.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水平的确定。

    标准编制中水平的确定是标准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以往都是以全国平均先进水平为准,但这次是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的合并,而在这个基础上确定新的验收标准的水平,却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新的验收标准只规定合格一个质量等级,又要求不能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降低。验收规范的质量指标又取消了70%合格,90%优良的允许偏差项目,新标准又规定各项质量指标必须全部达到。所以,必须讲明新验收标准的水平,虽只一个合格等级,但其标准是提高了,不是降低了,而且提高的幅度还比较大。新验收标准的水平确定在全国管理先进水平上,而不是像以往规范、标准的水平确定在全国平均先进水平上。

    一、二级企业及管理水平较好的三级企业只要注意管理是能达到质量要求的,这些企业能完成当前任务的绝大部分,标准水平提高不会影响到建设任务的完成。

5.同一个对象只能制订一个标准,以减少交叉,便于执行,这次质量验收规范的修订,甚本能实现这个目标。现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满足了一个对象一个标准的目标.在这个系列中,14项规范不论是同时修订还是哪一个先修订,因为部是独立的,都不会发生交叉,都能保证正常使用。

6.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以往的“施工规范”、“验评标准”都是独立的体系,又是交叉的,都是国家标准,是平行的,互相对立,又不相互支持。新的质量验收规范,将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产生大的影响,其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中用黑体字注明),其相当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将直接涉及建没工程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严恪贯彻庄工程建设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这是«条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推进改革的关踺措施,这种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相对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而运作起来比较灵活,不仅能满足建设市场运行管理的需要,也不会给工程建设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这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向国际惯例靠拢的重要步骤,

    同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八条文»的推出,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长期以来,教训告诉我们.—定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一定要把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条例»的发布,对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做出了重大决定,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武器,一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二是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规定为质量责任主体,并将其在参与建设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实行责任追究。规定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竣工备案制度。并规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将以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性监督的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制度: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就是违法,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处罚措施:这就打破了以往政府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概念,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定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这就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推出,为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迈出了第一步,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工程建设实行科学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整的基础和手段,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工程建设的技术法规虽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标准体系中的强制性标准占现行标准总数的85%以上,有2700多项,总条目达15万条之多,给实施和监督这些强制性标准带来很大困难。一是这么多条数执行难,并且限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新技术的发展:二是处罚尺度难掌握,一般规定与强制性标准难以区分,处罚起来不便操作:三是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内容杂、数量多,企业无从做起。这样久而久之,就使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打了拆扣。《条例》提出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初步形成了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强制性条文)是强制性的,不执行就要受到处罚。目前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是从84项标准中摘录出来的,原条文有近1.6万条之多,现在强制性条文是1544条,其中施工部分为304条,这样数量相对较少,重点突出执行起来就比较容易。而且,这次建筑工程的设计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修订,其中强制性标准条文,也同时进行了修订,施工部分只有274条。比304条少了30条。这样不断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进行完善和改进,将逐步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推出,是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强制性条文批准颁布实施,并明确了《条文》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和政府监督的依据;《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如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还要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发布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规定》,用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下来。

    (4)建立以验收规范为主体的整体施工技术体系(支撑体系),以保证本标准体系的落实和执行。

    这样就使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有了基础,发挥了全行业的力量,都来为建设工程的质量而努力,从而达到用全行业的力量共同来搞好工程质量。这也使行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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