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