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港澳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具体如下:
1、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
2、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
3、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相关权利:
1、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
2、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3、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继续保持港澳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
4、它们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