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表现:
1、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3、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4、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通过选举产生。
5、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6、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7、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来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另外,《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亦指出: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