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企业的“离职流程”中,都有着员工辞职由领导批准的规定。于是也就有不少管理者错误的认为:员工辞职的必须要得到领导的批准才能生效;如果不批准,员工就得继续来上班,也就可以以此为由不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其实关于这一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辞职时,并不需要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批准,30日后他就可以离开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其结算工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而在试用期内的更简单,只要提前3日和单位打个招呼,而且也不必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其实就没有员工辞职的审批权。